转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12万申报)》热点问答(三)

作者: 时间:2020-02-13 点击数:

二十一、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二十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呢?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1.收入来源国家(地区)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免税证明、不予征税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向收入来源国家(地区)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资料,包括纳税申报明细表以及能够证明收入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如提供独立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合同等证明文件,从事生产经营的材料,拥有和转让、出租财产、权利的证明文件,可证明个人年度所得情况的资料。

二十三、《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你所提到的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时,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六、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七、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十八、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二十九、税务机关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保证顺利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呢?

答: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从加强组织领导、宣传辅导、受理申报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研究分析受理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应对问题和困难的预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二)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

(三)税务机关将在年底前,通过多种方式将适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税务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方便纳税人领取申报表。

(四)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的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应设立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为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五)税务机关要开辟各种申报途径,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如条件具备的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申报系统,推行网络申报,要运用邮寄申报,等等。

(六)税务机关要对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按人建立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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