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除以上述规定以外,纳税人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应根据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时,所填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清算补退税申报表数据填写。
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
十、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答:《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和取用。因此,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十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的信息。
十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2014年为例,2014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十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十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九、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